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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61C/2025-2614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审计局 公开日期: 2025-09-11 10:55:1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绍兴市审计局党组关于印发《谈心谈话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11 10:55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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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心谈话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更好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抓苗头,根据《关于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提醒的实施办法(试行)》(绍市委办发〔2016〕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谈心谈话,是指局党组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的角度,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抓早抓小、主动监督”的原则,围绕思想意识、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开展的谈话。

第三条 谈心谈话主要分日常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形式。谈话对象主要为全体党员干部,重点为科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四条 日常谈话,是指局领导和支部、处室(中心)负责人为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思想情况等而不定期开展的一般性谈话,每年开展谈心谈话至少2次。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日常谈话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局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积极维护党的纪律,抓好岗位廉洁风险点防控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接受党内外监督情况;

(四)执行党员干部勤政廉政各项规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反对“四风”情况;

(五)学习、工作、生活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听取对单位和处室(中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情形。

第五条 任职谈话,是指局党组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对拟提任正、副科级职务或转任同级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进行的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任职谈话主要内容:

(一)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严格要求,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二)增强组织观念,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

(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职责,认真落实“一岗双责”。

(四)严格执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自觉执行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规定,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做好表率,管好自己和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提醒谈话,是指由局领导或者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或上级组织提供的情况,对党员干部特别是中层及以上干部进行的预警提醒性谈话。主要针对在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遵守“六大纪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一岗双责”方面不到位,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提醒谈话原则上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安排工作人员记录。

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针对机关党支部、处室(中心)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要求和希望;

(二)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个人廉洁自律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其他需要提醒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诫勉谈话,主要指针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群众反映较大的苗头性问题,或已出现轻微违纪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行为进行警诫、劝勉并限期改正的做法。诫勉谈话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谈心谈话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日常谈话对象由各分管局领导和支部、处室(中心)负责人确定把握;任职谈话对象根据干部调整情况由局党组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局领导确定;提醒谈话由分管局领导或者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提出拟谈话对象,局党组主要领导确定;诫勉谈话对象须报局党组研究确定。

第九条 谈话对象确定后应及时通知本人。谈话对象应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谈心谈话应规范做好《谈话记录表》(见附件),交局机关党委存档备查。

第十条 谈心谈话频次要求。局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和处室长每年至少谈1次,业务分管领导与处室长每半年谈1次,组织人事和党风廉政建设分管领导每年与各处室长谈1次,处室长与处室人员每季度谈1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开展谈心谈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年4月1日印发)

信息来源:绍兴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