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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2335/2025-10104104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5-10-15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 绍市交发〔2025〕40号
统一编号: ZJDC17-2025-0002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17 08:54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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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滨海新区管委会:

为加强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推进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15日?????



关于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推进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规范发展慢行交通,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公共自行车融合发展,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坚持企业主责、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以规范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和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为重点,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维护正常运行和停放秩序,为市民提供安全、便捷、有序的出行服务。

二、发展定位

(一)功能定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作为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出行方式之一。根据本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交通安全及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城市空间承载能力等因素,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二)主体定位。本意见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含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从事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法人。经营者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安全运营、规范管理和保障服务等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维护城市公共秩序。

三、管理职责

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监管管理,引导、规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市级职能部门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政策制定与统筹协调工作;牵头市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信息交互平台建设;牵头建立市级联合监管机制。

2.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城市道路人行道和公共绿地范围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管和执法,及时查处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牵头编制非机动车停放泊位施划规则;指导做好停车秩序管理考核。

3.市公安局: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负责对驾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处理。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经批准的城市各类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产权单位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依法设置、建设与管理。

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经营者注册登记;负责服务价格监管工作。

(二)属地管理部门职责

各区、县(市),滨海新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地政府确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职责,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开展本辖区内日常规范管理工作,严格履职,依法行政。

1.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道路交通状况、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机制,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投放机制不得违规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2.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组织对经营者服务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示,评估结果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

3.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平台建设,为日常监管活动提供支撑。

4.负责慢行交通设施规划建设的具体落实,施划本辖区范围内非机动车停放泊位。

5.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通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7.建立、落实投诉处理机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受理、妥善解决投诉纠纷。

四、管理要求

(一)坚持总量控制,规范有序。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各区、县(市)和滨海新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地政府要求,充分考虑当地道路交通状况、公众出行需求和城市承载能力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车辆投放机制,明确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合理布局非机动车停车点位,向社会公布并抄告同级管理部门。对高铁站、客运站等重点区域,毗邻县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方便市民取用。

(二)坚持属地管理,多方共治。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治共管局面。各地交通运输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属地政府确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职责,牵头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管理模式。对经营者不遵守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允许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

五、经营要求

(一)规范有序投放车辆。经营者要按规定办理车辆登记,安装车辆电子标签、专用标识,将相关数据信息完整、准确接入行业监管平台,不得违规超范围、超量投放。

(二)提升运营服务水平。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施划停放泊位及投放数量要求开展运营,并合理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线下管理人员和运维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和转运,落实相关设施设备管理,针对节假日、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段制定、落实专项保障方案,确保安全有序。建立投诉服务制度,公布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用户投诉;明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落实安全生产要求。经营者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状况良好,投放车辆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不得改装、拼装、加装;强化充换电管理,按照规定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充换电场所,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充换电作业;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保障用户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鼓励试点租用车辆人脸识别等技术,禁止向不符合骑行年龄的人员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

(四)引导用户文明用车。经营者要充分采用电子围栏、电子地图、定向停放、蓝牙道钉等技术手段,落实车辆入点入框、停放整齐;明确告知用户可停放区域和禁停区域,及时提醒和纠正规范停车行为;鼓励设置用户用车奖惩制度、记录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积极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本意见自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


编辑:(王振羽)
信息来源:绍兴市交通运输局